證照

分居達半年,可申請改定夫妻財產制

Q:
我和老公處於分居狀態,因無法忍受他將女人帶返家中,即使他承認帶返家中,但不承認有發生過性行為,但是我又因為出差無法抓到捉姦在床的証據.因為我無法容忍和此人相處,於是我離家出走在外租屋達半年以上,我聽說如分居達半年以上就可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請問真的有這樣子的事嗎?
我想請問立達徵信社以下問題:
是不是真的分居達半年以上就能夠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如果真的已經到法院申請了夫妻財產分開制,那是不是妻子在已分居但無離婚的前提下再自行花費購買房子,是否會受限於跟老公離婚之後,老公還可以向法院訴求分享這棟房子的權利?
A:
《民法》第1010條規範:「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況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繫一起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範於夫妻都適用之.」
立達徵信社提醒您想要提出申請時,需提供事證供法院參考審視夫妻是不是有難以一起生活的原因,以及確認您們兩人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情況.經法官核可後,您才能夠向法院申請改用夫妻財產分開制,因此證據的蒐集是十分重要的.
在申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核准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則當法院宣告確定時,原本的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會消滅,夫妻之一方在此時也就能夠有權訴請他方對於改定前的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因此在法院裁判確定前的財產,仍然可以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您的老公的確還可以向法院請求與您分享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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