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器材知識

關於徵信器材

工具是輔助,但由於目前科技一日千里,除了工具的研發跟使用外,我們更應該關心的是…這些工具的使用時機以及尺度,不然,稍有不慎,這些道具都可能變成侵害別人的道具,不可不慎,大愛徵信社,以下介紹。
目前,監聽相關的問題是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來規範,在美國,經濟犯罪的金額有一定的額度才能實施監聽,在台灣,則是本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能監聽,不過因為現實法律的關係,以及司法的需求,某些時候允許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對象也可以監聽。當然,需要相對應的配套,像是監聽對象有事實可以推論其極有可能涉案,此謂必要性原則。而有時候會有緊急情況,不可能事先申請,但大部分都需要監聽票才得以監聽,不然檢調單位想監聽就監聽,恐有濫權的可能性,也非民眾之福。
那徵信社是否有類似規定呢?雖然不是公家單位,但同樣也受法律的規範,常看到有徵信社破門而入,結果不但蒐證不採用,自身也吃了侵入民宅或是妨害秘密的官司,可說是得不償失,徵信公司更應該小心謹慎,避免自己的努力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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