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外遇

關於同性戀外遇,法條怎麼說呢

關於配偶跟同性有性行為(肛交)的情況,對徵信社來說並不是很麻煩的情況,反正我們就照樣蒐證,對方配偶發現自己丈夫有鬼,一樣可以離婚,頂多是驚訝自己的丈夫真正的性向。不過,對於司法界人士,恐怕就會面臨相當大的麻煩了。對此,有兩種說法提出來:
○甲說:通姦罪目的本來就是保障夫妻的圓滿,而依照目前社會的概念跟文化,只有異性的婚姻。加上目前台灣並沒有開放同性結婚,那通姦罪當然只應處罰異性間的性行為。
○乙說:這一說則是延伸法條的概念,認為法條規定中提到的是與人通姦,而人當然有同性異性之分,有學者認為既然通姦對象有男有女,不限於異性,加上中國自古就有斷袖之癖,立法應該出於更周延的精神以保護家庭。
那法務部是採甲說還是乙說呢?目前主流概念還是以甲說為主,婚姻既然只存在於異性,那處罰自然只限於異性。也就是最後還是回到上文的結論…同性的外遇只能訴諸民法訴訟,而不能走刑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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