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倫戀

通姦追溯期過了還可以提告嗎

Q:
我發掘老公有出軌,他承認並答應不再與小三聯絡,並且願意將房地產過戶給我,換來我的不離婚.某一天,我到小三的網誌留言,告訴她如果再和老公來往就會告她;她在網誌回應「會終結全部.」後來我又發掘雙方不斷往來,從那天起到現階段已歷經半年,可再提告嗎?可訴求房子跟小孩都歸我嗎?
A:
依《民法》規範,和另一半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話,就構成通姦作為,會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如果發掘另一半有通姦作為,若事前有同意,或事後有寬恕對方,或明白對方通姦作為超過六個月,或自通姦作為發生後超過二年的話,就不可據此藉口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刑法》上明白規範,對方通姦作為如果超過六個月,就沒辦法控告通姦'相姦罪.
您發掘老公有出軌作為,老公承認了,小三也回應她做錯了,看起來您已因對方認錯而寬恕對方,再加上您明白老公通姦作為已超過六個月,依照《民法》規範,您就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但是,您若委託徵信社業者,協助蒐集到新的証據之後,証明了老公有新的通姦作為,就可以在發掘此事時之後的六個月之內,向法院先提出刑事方面的通姦罪告訴,再另外提出民事方面的離婚訴訟,於離婚訴訟中就可以向法院訴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若您有証據,諸如他寫下願將房地產過戶給您的悔過書或自白書;有聽到他同意將不動產過戶給您,做為您不提及離婚訴訟的條件的人,您即可訴求老公履行和解契約,將不動產過戶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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