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家暴毀了您的幸福

(發佈時間:2014-12-16 18:36:10)

吳小姐是花店的老闆娘,當她為了婚姻問題來徵信社求助律師時,眼角跟手臂上都有明顯的瘀青。原來吳小姐跟丈夫結婚後,育有一男一女,本來以為是幸福的開始,沒想到婚後丈夫喜歡喝酒,喝到爛醉神智不清時,就會開始毆打吳小姐。為了小孩還有家庭的完整,吳小姐一直默默忍耐著先生的暴行,到後來丈夫楊先生開始變本加厲,甚至懷疑工作晚歸的她是否紅杏出牆?更是加倍毆打辱罵的程度,甚至三不五時到吳小姐經營的花店砸毀店內的物品。
吳小姐對此心生恐懼,不得已向法院聲請了保護令,並躲到親戚家避難,躲避身體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但楊先生仍然繼續以電話不斷騷擾,並且刊登了「警告逃妻」的廣告於報紙傳單之上,後來更藉故要與吳小姐討論兒子車禍處理事宜,誘騙吳小姐到汽車旅館與其會面,強行與她發生關係,吳小姐堅決不從反遭毆打,甚至被拍下了裸照。事後楊先生向親朋好友寄發拍攝的裸照,並附上「晚班兼差」、「警告逃妻」等字句,毀謗吳小姐的名譽,讓親友對她產生誤會。除此之外,他還恐嚇吳小姐會把照片寄送到她的工作地點,讓吳小姐擔心害怕到生病,對於這段婚姻徹底死心,決定委由本徵信社幫忙蒐集證據,再將證據交給律師來打離婚官司。
關於離婚的要件,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訂有明文,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身體上之虐待,如傷害、暴行,或是「夫婦因尋常細故迭次毆打,即有不堪同居之痛苦」,精神上之虐待則指「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此事件的被告楊先生,對吳小姐無故辱罵毆打、強拍裸照,還不斷誣指其出軌、向親友寄發當事人裸照、恐嚇詆毀當事人名譽等,這些行為觸犯了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請求離婚之情形。再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以請求離婚」,夫妻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時,即得請求離婚,而且如依客觀標準,一般人處於相同境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即屬之。
吳小姐跟楊先生有一名女兒,但當他得知她不願意跟他繼續生活,甚至提出離婚訴訟後,他就將女兒藏起來,讓吳小姐完全沒辦法跟女兒會面。吳小姐一度認為情況有所變化,因此想打退堂鼓撤銷離婚訴訟,但是經過與律師的一番討論之後,律師幫吳小姐向法院爭取到了跟未成年女兒得會面權利。雖然夫妻離婚了,但是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吳小姐不只可以擺脫暴力的婚姻,也可以保持跟小孩持續見面聯繫,在遺憾的這段婚姻中保留下可貴的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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