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愛不做愛,仍判通姦罪

(發佈時間:2014-12-23 9:15:02)

高雄一名王姓警員和第三者開房間,老婆與徵信社業者趕到時只蒐集到沾有雙方體液的衛生紙,一審斷定通姦。雙方上訴,辯稱有口愛但沒發生性行為,不符合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但高雄高分院卻認為另一半和他人口交、肛交這些廣義的「性行為」都會妨害家庭,仍然構成通姦,各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各十二萬元定讞。

王妻先前委託徵信社拍到老公和第三者近百張親密出遊照,後來又抓到雙方上汽車旅館,獲得雙方用過的衛生紙化驗,發掘衛生紙沾有王姓男子精液、第三者體液,一審以此斷定雙方曾發生性行為,通姦成罪。但王姓男子和第三者上訴,辯稱有口愛但沒發生性行為,而且女方的體液也沒有驗出是身體哪個部位的,而通姦罪的判定必須是「性器接合」的嚴苛要件,因此口交不成罪。

但高雄高分院卻做出跟以往不同的決議,人為一旦另一半和他人施行足以損害婚姻的性行為,就屬通姦罪,不然等同要人民認同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卻又要容許本身另一半和他人口交。因而駁回王姓男子和第三者上訴。

口愛算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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