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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烏龍-離婚證書不夠發

(發佈時間:2014-12-11 9:15:54)

從97年開始民法中關於結離婚的法制更動,結婚、離婚都改採登記制而非以往的宴請制,對於年輕的新人當然省下不少開銷,但沒想到內政部在民法更動後,碰到新的問題,離婚證書不夠,讓想離婚的民眾跳腳,大愛徵信社在這邊分享這則消息

當年(97年)在台東縣的戶政事務所裡,不少民眾想離婚卻離不得,這並非另一半談不攏,而是因為結婚、離婚改登記制,想離婚者一定要書面的離婚證書

而整個台東縣,竟然只分到可憐的30份的證書,15個戶政事務所只分配到兩張,第16個戶政事務所-蘭嶼更是一張都沒有,怎不讓想離婚的民眾捶心肝?碰到這樣情況,戶政人員只好忙著道歉。而為了解決問題,台東縣府民之後緊急加印4千張中英文離婚證書。

沒想到本來便民制度因為民法的關係,增加新的問題吧?大愛徵信社在這裡提醒您,碰到這種拿不到離婚證書的情況,搞不好是上天的意旨呢?民眾們何不趁此機會考慮,真的要走到離婚這步嘛?同時附錄民法規定如下: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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