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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定義

(發佈時間:2014-12-22 14:43:36)

隨著網路流行,大家對於著作權的要求和法規也愈來愈嚴格,大愛徵信社以下分享著作權法簡單概念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義:「著作,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疇之創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內心想法、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行為..等展現作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

換言之,著作主要三個條件,需符合三特質:
1.獨創性:這邊要求的獨創性並不是很苛刻的要求,只要創作者善用本身智慧技能獨立構思製作。儘管有類似、雷同橋段。只要證明創作者沒抄襲、沒copy,都可以獲得充足著作權。
 
2.原創性: 著作權的原創性沒有專利的「新穎性」嚴苛,不過,著作權法第一條還是明文寫到「保護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創作者的創作精神可展現出作者個性跟特色,才算原創性。

 

3.著作權維護對象-著作權法保護的並非抽象觀念、構想,而是「如何表現」,方法才是著作權法注意的。
有了大愛徵信社的解釋,對於著作權法的法規有沒有更清楚了呢?

著作權法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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