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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下的妨害家庭

(發佈時間:2014-12-12 16:47:26)

刑法有所謂的妨害家庭,但怎樣才叫妨害家庭呢?實際上,大愛徵信社告訴各位,妨礙家庭只是簡稱,
在刑法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最常聽到的大概就屬通姦了,而除了通姦罪,其他還有不少細項,以下為法規細則。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以從上述來看,妨害家庭的項目不少,包括誘拐、通姦等,所以大愛徵信社提醒各位,
千萬不要妨害家庭,畢竟那可會觸犯刑法的

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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