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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製作人槓公司

(發佈時間:2014-12-19 19:34:44)

上述相當多篇,都是在介紹著作財產權,其實,法條並不是為了產生而產生,實是有太多的實務需求,大愛徵信社就在下面介紹,名製作人因製作財產權上法庭的例子。

知名製作人「小蟲」跟前雇主北聯唱片,因音樂的著作權告上法庭。因該音樂單曲有十八首都不是北聯唱片的。只有鳳飛飛專輯中的一首「酒」不是小蟲的,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如有明文契約,則著作財產權當然歸公司所有,不過,沒有明文約定,那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權為受聘者,小蟲跟北聯唱片就是因為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法院判給小蟲。

從上述例子可知,相關創作產業,對於相關契約一定要非常重視,不然就會像案例中情形一樣,雙方為此上法庭,對於雙方都是一種耗損,所以從事相關行業,對於著作財產權的法條可能要搞清楚了!!大愛徵信社,關心您。

著作財產權爭執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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