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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紀錄的法庭爭論

(發佈時間:2014-12-22 15:04:13)

上篇文章是通聯紀錄的爭議點,這一點,檢察官跟立法院也因此有了相關爭議,大愛徵信社,分享下述文章。
 

檢察官特別指出,在經過修法後通聯紀錄不是隨便就能拿來用了!!除非是本刑三年以上,才能透過檢察官聲請。而一般事件,如救災、搜尋失蹤人口等,實在很難符合上述三年以上要求。所以有老經驗的檢察官提出解套辦法,他認為可透過電信法規的解釋,達到如同修法的效果。以後碰到相干緊急事件,通聯紀錄才可以做為警方救命手段。不過,針對此點,有立委覺得根本是誤解法規。因為通保法修正時,已經針對上述緊急情況設立但書。亦即排除適用條款。
所以緊急事件如救災、自殺等,警方根本不用擔心違法,因為本來就在排除條款中。何必自我設限?

通保法第11-1條,已記載「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1項之規定。」換言之,立委認為這條就是針對緊急事件,根本無須修法或解釋法條。

 

有了上述說明,是否覺得通訊聯絡的有關修法比想像中完整呢?未來,實務界(警方、檢察官等)不知會如何看待這條通聯記錄的法條,就跟大愛徵信社一起拭目以待吧!!

 
通保法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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