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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甚麼條件才能易科罰金

(發佈時間:2014-12-23 19:21:32)

怎樣才能易科罰金呢?尤其是車禍相關事情,大家常常唯恐避之不急,只想趕快了事,不過不用擔心,大愛徵信社在這邊一併介紹。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如果判決主文有明文寫道「得易科罰金」,當事人即可持有以此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如果檢察署如果可提出執行上的困難證明,就可准許易科罰金。而執行顯然有困難的文件有幾種:

 

1.身體不適,執行刑罰顯然有問題者,如果是一眼可看出其殘疾就不需要文件。反之,就需要經核准的醫院診斷書。 

2.教育關係,所以刑罰不太適合這,須出示在學證明、學生證明等。
3.職業因素,讓刑罰執行有困難者,須出示在職證明等。 

4.家庭因素,顯然有困難者,須出示戶口名簿原本或影本。

5.可易科罰金,但受刑人還未回國。像是出海捕魚等,或是人在國內但是不良於行,這些都要醫生的證明。或是相關親人持證明文件。
 

有了前述介紹,大家應該不用擔心碰到易科罰金或是不知道如何聲請了!!大愛徵信社,跟您一起面對車禍處理。

 
易科罰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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